年度报告制度简介 年度报告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2023-01-10 10:24:21

来源:汇世网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没到年终会生成年度报告,那么年度报告制度指的是什么?它存在哪些缺陷?年度报告制度是证券发行公司有义务根据各国证券的法律法规向证券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制度。

由于发行公司的复杂情况,无论其是否上市,股东的规模和人数都不一样,不同国家的证券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方式也不一样。从全球角度来看,主要有两种监管方式:

1.以美国《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监管方式为,公司的报告义务由公司的外观标准决定,如发行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股东人数。

2.以日本《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监管方式为,发行公司的发行和销售行为以及证券上市是确定报告义务的标准。

了解年度报告制度指的是什么之后,那么它存在哪些缺陷?美国规定发行公司按外观标准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义务存在以下缺陷:

1、很难确定发行公司提交年度报告的义务的外观标准。因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交易频率与公司规模和股东人数没有直接和必要的关系。以美国《证券法》为例,即使发行公司总资产不到100万美元,股东人数不到500人,其股票交易也可以频繁进行。因此,根据外观标准确定披露义务并不能达到公开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2、这不利于对发行公司的持续监管。由于发行公司提交年度报告,股东人数将增加或减少至法定人数以上或以下,这可能导致发行公司在不同时期提交报告的义务不同,从而给监管发行公司造成困难。

3、证券发行披露制度应与发行公司的年度报告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有价证券证券的发行公司在募集或出售后没有提交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持续披露制度将被中断,证券,发行后投资者将无从知晓公司信息,投资判断将毫无根据,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发行公司的监管职能也将相应削弱。

1971年修订的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只要发行公司宣布募集或出售有价值的证券,它就有义务在每个营业年度向西藏财政部长提交报告。只要发行公司申报登记的证券存在发行和出售行为,就应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至于公司的规模、证券持有者的数量、证券,的分散程度等。它们不构成持续披露的基础。日本的这一规定将发行公司的持续披露义务与证券,的上市、登记、发行和出售联系起来,将发行披露与发行后的持续披露联系起来,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立法价值取向,克服了美国,的立法缺陷,是确定年度报告义务标准的较好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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